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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高血压身亡,这可能涉及到工伤认定和赔偿的问题。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如果员工的身亡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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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突发高血压一般不算工伤。因为高血压这类常见病,发病原因和发病时间都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所以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按工伤处理。
但如果在上班时间,且在工作场所突发高血压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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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劳动者的亲属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求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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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死亡,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条件的,可以通过以下凭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死亡待遇: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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