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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第四个孩子,属于超生。在广东,男职工还享受陪产假吗?

劳动纠纷
2024-03-04 10:44:5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般在广东,生第四个孩子时,男职工不再享受陪产假
  • 法律分析:产假是国民可享受的基本权利,全国各地的公民对此项权利的享受状况有着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不同省市,不同的工作单位里,就会有千差万别的待遇。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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