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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母2002年12月在衡阳市一家医院因心脏病安装了心脏起搏器,当时该产品承诺年限为8-10年,但是前段时间(2007年8月),我岳母身体再度不适,经该医院检查,确认为原起搏器不能再用需要更换,目前正进行更换手术,但就整个医疗费用(本次住院医疗以及更换起搏器手术)上双方有分歧。 请问律师先生:因为是原起搏器质量问题,未达到使用年限,而造成我岳母身体不适,需要再做这次起搏器更换手术。我方有什么样的法律权利?能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对于这次手术,医院是否应该负责所有费用?我方是否应该得到赔偿?还望您百忙中帮手解答,不胜感激!

医疗纠纷
2007-09-06 16:08: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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