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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王某于2021年二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在王某名下的合伙房屋归张某李某共有,后王某未履行协议,四月法院判决王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王某人未办理,五月王某死亡,小儿子小王为唯一继承人。六月,小王将房屋赠给女友小钱,并对赠予合同做了公证,那么六月份的时候小钱是不是房屋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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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3 12:50: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是代表小王在问,还是代表张某李某?不同的利益方立场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公证书有可能只是废纸一张
  • 双方之间的协议建议提供过来
  • 多人共同共有房产办理继承首先还是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依次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继承。如果共同共有房产的其它产权人有争议的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她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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