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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儿媳上,离婚儿媳能分走吗。

婚姻家庭
2024-03-04 20:34:53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而对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儿媳是否能够分走房产。如果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是为了儿子儿媳共同生活而购买的,并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儿子儿媳的份额,那么儿媳在离婚时可以按照约定的份额分走房产。如果男方父母出资买房是为了儿子个人生活而购买的,并且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儿子儿媳的份额,那么儿媳在离婚时可能无法分走房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产权人登记为儿子、儿媳的,房屋属于儿子、儿媳的共有财产,如果他们离婚,是协议分割房屋的。房屋产权和谁出钱购买房屋没有关系。
  • 你好,若无特别约定,离婚儿媳可以分割房屋份额。
  • 这个要看啥时候购买的,婚前还是婚后?
  • 你好,主要是婚后买的还是婚前买的
  • 可以要求分割,具体需要看份额
  • 你好你这边是哪方当事人呢
  • 你好,可以的,视为赠与的
  • 分割婚内父母出资买房的方式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归子女个人所有;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归父母所有;登记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归夫妻双方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的分割方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按份额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 父母出资子女买房离婚后可按照如下方式分割:若认定是婚后赠与儿子和儿媳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法律依据:父母出资子女买房离婚后可按照如下方式分割:若认定是婚后赠与儿子和儿媳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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