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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关于学生转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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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15:47: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这问题您还是咨询教育局比较合适
  • 法律分析:关于转学可以分为大学以下转学和大学转学。小初高转学需要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地教育局联系;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而高等学校转学需要征得转出和转入两个学校和学院的同意。 分别征得两校所属的教委同意。 原学校发出转学函。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转学规定 :
    (一)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在接收转入学生前,应严格核查学生的学 籍信息,避免通过转学变相留级。
    (二)因县城内学校学位紧张,转入学生应服从教育体育局统一调配,如不到分配学校就读,将不再重新受理转学申请。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法律分析: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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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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