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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2005年10月26日在重庆加入公司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单位地址是广州总公司,在重庆只是一个部门,在今年3月1号我们又调到成都的一个分医院里,而在3月10号我因病住院,查为肺结核,住了10天院后21号出院,出院后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证券投资
2006-03-22 22:53: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谢谢信任。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明文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所在公司解除合同是非法的,您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至于在哪里申请仲裁,遵循方便职工原则,即: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则由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管辖机构的,则从其约定。因此,您可以就近向成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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