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立案后,原告和被告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应对诉讼:
1.开庭前准备:法院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给与被告答辩期,被告制作答辩状。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状送交法院。
2.法院将开庭日期以传票方式送达。
通知原被告开庭日期。
3.原被告到庭应诉。
4.开庭:法庭调查:双方出示证据。陈述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5.法庭辩论:双方就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证据进行质证和双方辩论。
6.法庭辩论后,休庭。合议庭合议。
7.判决。双方前送达回证领取判决书。
8.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