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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姐和男朋友分手以后,男方已曾经给她转8000元,要求还钱为由,去我姐工作的药店坐着,起初怎么都不做,第二次去,每当来客人,他就对我姐说还钱,报过2次警,第一次警察以这个男的并未对我姐做出什么实际伤害就走了,那个男的没走,第二次警察批评他,并告知他不可以再去了,上午他走了,

债权债务
2024-03-01 09:24:5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报过2次警,收集证据,直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 您好,这种情况再有一次就会对对方拘留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费吃饭、逛街等的支出一般是无法要回的,但女方同意返还的除外;男方跟女方恋爱期间,女方向男方索要项链或者金额等较大数额的财物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女方不返还的,男方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法院视情况可能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你好 建议报警处理吧
  • 你好,建议做伤情鉴定,根据结果看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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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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