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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好了转学 转入学校不接收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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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9:22:3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能拒收
  • 患上抑郁症学校是有权强制学生休学的。学校有确保学生在校安全的权利的,如果发现学生患有抑郁症,可以要求学生办理休学,由学生的监护人领回进行治疗,直至健康痊愈后再复学。
    抑郁症又称为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法律分析:
    学生患抑郁症,学校按规定,由家长带其回去治疗,治疗好后,如能正常在校学习和生活,且有医院的康复证明,可以继续来校学习和生活。至于是否能走读,要看学校是寄宿制学校还是非寄宿制学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高校杀人嫌疑犯被鉴定患抑郁症,抑郁症承担部分刑事责任吗。
    答:
    抑郁症不能等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
    抑郁症患者同样可能产生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患者自己的暴力,还有对他人的暴力,但并非所有抑郁症患者都有暴力行为。
  • 法律分析:有些学校不让在校学生转学,一方面是避免生源流失,一方面也是保证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转学的学生能够提供新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确保不是以转学的名义辍学,学校就无权阻止学生转学。如果遇到学校无正当理由而不让在校学生转学的情况,可以到当地教育局投诉。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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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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