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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故意损害

人格尊严
2024-02-29 10:52: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想让律师怎么帮您
  • 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侵犯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措施: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删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措施: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删除等等;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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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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