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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1998年7月3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依法将公司的身份变更为“用人单位”,将我的“干部”身份变更为“劳动者”;确立的是1997年2月以来我在正处长岗位上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我按“岗位聘任合同,认真履职”,至今未变,所以我的正处长岗位至今未变。2008年6月公司书面确认他们始终在履行这书面劳动合同。2000年以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任命我为科长干部职务,并以此职务计发我工资。我咨询的问题是:第一、2020年我向法院起诉,是以《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依据。第二、一审法院对我的起诉已立案,并发了《立案通知》,确认是劳动争议案,可在判决书中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认定,认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属审判程序违法吗?第三、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单方任命我科长干部合法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24-02-26 16:26: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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