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
2、审查;
3、组织听证;
4、报请批准;
5、
证据保全;
6、实施。房屋搬迁管理本部门需要把作出的裁决送达当事人,当期限届满仍未搬迁的、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有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的可以提出申请,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张贴公告;根据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房屋搬迁管理部门
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