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在一所私立学校景山实验学校任教.时间是从2005.11.6-2006.3.15.工作至今,在我要求几次的情况下,学校尚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并且未经教师同意擅自改变工资待遇,导致工资下调. 学校的工作时间是7:10-17:30.中午没有午休.每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达到10个小时以上;每周一\\三晚上开会到9:00;周六\\日加班,从未给过加班费.我觉得付出与回报不相符,便于2006.3.15日提出辞职,并索取3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可校方不给工资并且不批准我的辞职.我一气之下回了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