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提交资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④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