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
延长半个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