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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办的新身份丢了

损害赔偿
2024-02-24 18:34: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份证丢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登记(可拨打110)。如果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如果领新证后旧证件找回,需要交回公安。
    2、如果害怕出现别人用你身份证做对你不利的事情,可以登报说明作废,这样如果在此期间因为身份证被利用,登报声明可作证,登报没有硬性要求不登也行。
    3、己本人携带户口本前往户口所在地办出所(身份证办理处)办理补办手续,等待补办程序,如旧证件找到,需要交回当地办出所。
    4、果自己本人在外地,需要家人携带户口簿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最好是家庭户口簿的家长去办理,并需要您的个人相片。
    5、果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三个月。法律依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领取补办的新身份证需要本人户口本、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并且需当事人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1、份证丢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登记(可拨打110)。如果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如果领新证后旧证件找回,需要交回公安。
    2、如果害怕出现别人用本人身份证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可以登报说明作废,这样如果在此期间因为身份证被利用,登报声明可作证,登报没有硬性要求不登也行。
    3、本人携带户口本前往户口所在地办出所(身份证办理处)办理补办手续,等待补办程序,如旧证件找到,需要交回当地办出所。
    4、本人在外地,需要家人携带户口簿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最好是家庭户口簿的家长去办理,并需要个人相片。
    5、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三个月。法律依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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