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农民,1999年之前是奉贤县塘外镇村办工厂—-大门金属电讯厂里的一名职工。1995-1998年期间,每年厂里都给我们交养老金,当然,我个人承担了自己应承担的那一部分。1999年因厂里精简人手后,我待业在家。为了退休后有养老金拿,我仍旧挂名在该厂交养老金,即厂里应交的那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都由我交现金给厂会计,由她上交给相关部门,一直到2005年从未间断。 今年因为自己的农田被征用为建设公路用地,国家为补贴我们,把我们转成了镇保。对我们来说应该是件好事,但在这过程中,我的养老金转移却出现了问题。村会计通知我,转移后我只能拿回其中的个人部分。尽管1999年后的收款收据上显示的集体部分实际是用我自己的钱交的,但也只能退收据上的极少的个人部分。如果照此做的话,我初步算了一下,我起码损失了人民币5000.00多。 我想请教一下,村会计的说法是否有法可依,有章可询。 期盼你的回复!万分感谢!

人格尊严
2006-03-22 12:23: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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