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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10月26日应聘到公司,2005年2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006年3月1日公司宣布停业,让我们自己另找工作,并承诺我按两个月的补偿金发放,2006年3月17日公司总部的人来并未按所承诺的发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3月22日公司又说我的合同2006年2月3日已到期没有续签可以自然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我的合同在2月3日到期时公司并未提出解除,我还是在从事原来的出纳工作,直到现在.

刑事案件
2006-03-23 17: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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