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物。按照法律规定,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彩礼、三金等,系附条件的赠与,后双方若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应当返还。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返还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定,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此外,男女相处过程中,男方出于维护、增进感情而赠与女方的其他财产,金额在合理范围内的一般不能要求退还,比如:特殊节日期间男方的转账红包(520元、1314元等),日常生活的花销,如男方请女方吃饭、旅游的花费,男方送女方的衣服鞋类、装饰品、首饰等等,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您如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进行电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