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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时未通知交暖气费,现在才通知要交暖气费可以不交吗?

房产纠纷
2024-02-26 21:23: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享受了供暖,就应当缴纳暖气费的
  • 不能,使用了暖气应该缴纳
  • 暖气费不用可以不交,业主可以提出临时停暖。
    成功申请临时停暖的,可以不交停暖期间的供暖费。但是仍要支付供暖管道维护费。并且收取标准一般由所在地区的供暖公司决定。
    供暖是人类最早发展起来的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人类自从懂得用火以来,为抵御寒冷对生存的威胁,发明了火炕、火炉、火墙、火地等供暖方式,这是最早的供暖设备与系统,有的至今还在被应用。发展到今天,供暖设备与系统,在对人的舒适感和卫生、设备的美观和灵巧、系统和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形式的多样化、能量的有效利用等方面都有着长足的进步。

  • 关于暖气费的相关规定由各个地区制定。
    不交暖气费的后果与不交电费的后果相同,即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暖气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根据法律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关于暖气费的相关规定由各个地区制定。不交暖气费的后果与不交电费的后果相同,即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暖气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法律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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