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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宝宝因为咳嗽看诊,疑似医院开错药,宝宝服用后全身通红。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24-02-23 09:16:5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三个月宝宝因为咳嗽看诊,疑似医院开错药,宝宝服用后全身通红。属于医疗事故,及时停药到医院诊治
  • 您好,这个情况需要经过认定才确定为医疗事故。y2
  • 你好,具体情况进一步了解
  •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要结合产程时间以及剖宫产之前对胎心、胎动的监测。建议封存并复印病历传给本律师进行分析,明确医院过错后再考虑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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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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