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权在被抚养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办理。被抚养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