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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2023.7-2023.9月我与我的女朋友分手了,在此期间,八月至九月左右我谈了个女生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在九月初与这个女生和平结束关系,再后来十月时我的女朋友与我复合,在复合阶段到目前为止我的女朋友并不知道有这段故事,于是2024.2.20夜晚,我的伴侣趁我醉酒私自打开我的手机查看我的聊天记录,并用她的手机拍了记录下来,并且转发了我与这个女生的私密聊天记录到自己的手机上,之后并未通过我本人的同意转发给我的父母,我的问题有三点 1.未通过我本人同意转发聊天记录给我的父母,这样犯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2.如果未经过我的同意恶意散播我的私密聊天记录那又如何处罚?3.口头散布会收到处罚吗?

互联网纠纷
2024-02-22 00:54:0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婚外情聊天记录,若满足证据规则的,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即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并不是很强。因为聊天记录很难证明是不是本人所发,所以一般聊天记录只作为参考。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法律分析:如果聊天记录的内容只是男女双方的暧昧聊天记录,并没有内容能够体现男女双方已经发生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么,这样的聊天记录很难认定男女双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的内容,直接体现了男女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
    比方说,男女双方相约到酒店开房,或者聊天内容当中直接谈及到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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