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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是煤矿职工,2008年去世,2013年我的户口迁入煤矿家属院,现在通过什么渠道可以给我们解决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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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20:00: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非住房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境定居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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