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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5.1日与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了2003年春才来的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政策并纳入了规划范围,因为镇政府于1997年承包涉及有五个自然村农户承包的丘岗地搞开发,在当年就直接发包给某糖业公司种甘蔗,由于经营不善只种了一年甘蔗就开溜了,使该土地被抛荒了二年之久,后来新一届政府领导才将该片土地转让给我承包的,现某林业局硬讲我是承包集体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这种承包方式是否属于转让方式?

征地拆迁
2024-02-20 14: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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