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张家港的一家韩国的独资企业中工作,现在因为公司的原因将公司转卖给了新的公司。 我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在今年的3月1日已经到期,但原来的公司到现在也没有通知我们继续或解 除合同,公司要我们与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不愿意向原来的公司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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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来的公司已合并为新的公司,你们原来的合同在新的公司继续有效,原来公司应当讲不存在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你们提出辞职,应该没有补偿,公司的合并与吸收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如你们在原来公司的保险工资等没有补足,你们可以要求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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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