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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门面房商铺算不算小区业主?

房产纠纷
2024-02-18 21:33:45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小区内的门面房商铺如果经过合法购买,其产权确实属于该商铺的业主。这是因为在法律上,商铺的产权是一种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包括了所有权的拥有、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业主手中,但是商业租户和业主在小区内仍然享有不同的权利。租户通常只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用益物权,而业主则享有的是所有权。
  • 您好,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小区内商铺产权是属于业主的。
  • 门面房有独立产权,可以排他使用,产权人当然是业主。
  • 您好,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小区内商铺产权是属于业主的
  • 您好,门面商铺产权人也属于小区业主。
  • 如果是小区一体设计施工出售当然算
  • 属于一个小区范围,属于业主。
  • 首先得确定这个小区内的商铺是否有单独的产权了,如果有,那么该商铺属于购买者的私人财产,算业主。如果商铺被纳入了小区的公摊,属于小区的公共区域,那么商铺的出租和盈利会要补贴到物业费和维修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归物业所有,那么就不算业主。法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民法典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小区内商铺产权是属于业主的。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在同一个物业区域内相连的建筑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范围,因此商铺业主与住宅业主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分析:居民楼下商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的住宅楼下原本就是商铺,但楼下商铺有义务不能产生噪音影响楼上住户休息外一种是自主将居住的房屋改建成商铺,这需要征求邻居同意,同样不能噪音扰民。
    若是协商不成的话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侵犯了相邻权。
    同时去工商部门去举报,检查看他们的营业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取得相关证件和审批手续。
    另外,物业公司应该在门面的实际运营过程中,规范好小区的管理,特别是规范管理停车和噪音等方面,应该设置时间段,在影响业主休息和出行的时段,对噪音大、易构成交通拥堵的大货车实施禁行,从而使得门面的经营不影响到小区住宅业主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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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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