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三种情况:
1.普通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特殊合伙: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其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组织债务及合伙组织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3.有限合伙: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人数量最多不超过50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形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