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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区被人殴打,监控录像上面看的很详细,我有权利拷贝小区里面监控录像吗?

损害赔偿
2024-02-15 22:45: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被害人可以要求看被打监控录像,但是一般由监控管理方决定是否同意。一般情形下打人的人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业主可以去拷贝监控录像。
    监控设施设备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小区内业主集体自有财产,业主查看自己小区的监控设施设备,合理合法。
    业主享有对物业公司监督的权利,本小区内的业主有权知晓本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提供情况和物业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业主有权就小区的设施设备的资料运行情况要求公开、公布。
    同时物业公司也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本小区内人员、大件财物进出的情况记录。监控设施设备的录像记录,在业主请求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提供查看、复制的便利。
    监控录像作为一种证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证明可提取包括律师,凭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也可以提取,这些在三大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但不管是谁提取,都必须留下证明,这样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监控录像不能随便给别人看,他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尤其是在查看非本人的监控录像的时候,更应当谨慎,最好要求有警察陪同。
    监控录像不能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查看的原因,是因为监控录像里的内容,有的时候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将他人的监控随便给任何人看的话,可能会构成侵权。
    监控录像所记载的内容,除了录像里的人的生物特征外,还牵涉到他在录像那段时间内跟谁在一起、去干了什么,做了什么事,这些都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构成个人信息,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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