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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月16日进入XX公司。2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是劳动局统一制作的,当时没有协商,用人单位就将合同期限和有些必备条款填好或者用横线删除,公司是盖好章后才给我签名的。但是试用期满工资没有填,我就填成了“试用期满工资80000元/月”。 2月17日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变更和撤消此合同。 3月15日发放2月份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按80000元/月发2月16日后的工资。

行政纠纷
2006-03-21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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