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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女,同居三年,还需要返还彩礼吗?

婚姻家庭
2024-02-17 12:47: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一般不需要返还
  • 不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在下列情况下不用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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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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