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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工地死了赔偿款怎么分,妻子应该拿多少,子女拿多少

损害赔偿
2024-03-19 23:03:18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死亡赔偿等相关款项,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该赔偿款项不属于遗产,但一般会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实际案例操作中,通常是均分,也有根据共同生活的亲人或者亲疏远近的关系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好好沟通协商处理,如果后期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诉讼维权。
  • 赔偿款的分配应该根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以及你父亲的继承人情况来确定。如果你的父亲有遗嘱,那么赔偿款的分配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如果你的父亲没有遗嘱,那么赔偿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即配偶、子女、父母。具体分配比例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 如果死者亲属不能就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官判决。
  • 原则上平分 可以照顾弱者一方 以及被抚养人
  • 你好,按人头进行分配,详情可以联系
  • 可以协商进行分割,或者依法分割
  • 你好,可以参考遗产继承分配。
  • 法律分析:工亡赔偿金这么分割:
    1、抚养费应归被抚养人所有;
    2、扶养费应归被扶养人所有;
    3、赡养费应归被赡养人所有;
    4、丧葬费应归丧葬事宜的出资者或操办的近亲属所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职工死亡赔偿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工伤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家寡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任命政府规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工地死亡赔偿金的最新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各地区的人均收入以及工资水平不一,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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