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专卖店电脑技术员.2006年3月4日17点左右,公司让我随一男一女去其住处收取联想笔记本电脑款,价值人民币8700元.该男子在公司门口叫了一辆四轮车,与女子坐后座,我坐前座.笔记本电脑箱放在后座. 中途,该男子称要下车到路边一家大超市购物.我见那女子我电脑箱在车上,没有同那男了一起下车.等了大约十分钟,那男子还未回来.我觉得不对,返身提了一下电脑箱,发现是空的.便问那女子同那男子是什么关系?那女子称:她们才认识2小时,是男子在职业介绍所请的保姆.正准备随那男子去他家中做饭.我立即打电话回公司问那男子的电话和住址,公司称:那男子没有留下任何电话地址.接着报警.公司派人同那女子及司机一起回公司等110警车.110警车随即带我们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在做了笔录后,警察要我们回去等候消息.3月17日,公司召开会议,要我及公司其余所有员工赔偿.初步认定:我赔70%,其他员工共赔30%.后经协商,要我赔付20%,公司主管赔20%,其也员工赔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