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请问下,孩子的父母在健在,但是双方已离婚,孩子的亲叔叔能收养

婚姻家庭
2024-02-09 16:49:4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首先,需要孩子父母共同同意送养,如您有配偶者,收养子女也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其次,收养人要符合收养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最后,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您如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进行电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针对性建议。
  • 您好 您这边可以申诉的
  • 亲属间收养子女,收养人也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法律分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还要区分是否有配偶。另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可以,但需要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而且孩子的收养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