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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转公账需要退回

债权债务
2024-02-07 21:48: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私对公转账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私对公转账过程中如果没有涉及到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一般情形下是合法的;
    2、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把基本户的资金转到个人户就会有可能被怀疑存在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风险。
    私对公账户多久到账
    私人卡转账到公司账户,到账时间如下:
    1、选择快速到账,一般为实时到账,延迟不超过2小时;
    2、跨行交易因为要通过双方银行柜台进行业务处理,一般要一至三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3、如果是周五晚上转的帐,最早下周一到账,最迟周三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法律分析:对公账户转账是不能撤销的。
    对公账户转账相关规定:
    1、认证交易双方、防止支付欺诈。能够使用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等实现对网上商务各方的认证,以防止支付欺诈,对参与网上贸易的各方身份的有效性进行认证,通过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向参与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以证实其身份的合法性。
    2、加密信息流。可以采用单密钥体制或双密钥体制进行信息的加密和解密,可以采用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技术加强数据传输的保密性与完整性,防止未被授权的第三者获取信息的真正含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个体户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有以下情况的转账合法:
    1、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2、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3、个下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5、继承、赠与款项;
    6、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7、纳税退还;
    8、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等;
    现在线上支付方式已十分普及,有些企业图方便,在购物、交易等方面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直接把合同价款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转给实际负责人。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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