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为:
1、领填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
2、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须交验车主身份证;
3、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
4、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