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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招标项目3家投标单位报价一致,这种情况怎么办才好

建筑工程
2024-02-07 14:25: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建议到主管部门投诉····
  • 你好 建议协商解决
  • 最高院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
    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
    拓展资料
    低于成本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根据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针对投标人的技术应用、经营成本、管理水平等影响成本价格因素的判断,最熟悉的人莫过于投标人自身,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方面符合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理念、节省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亦是投标人行使澄清权利的具体表现,投标人有权对投标价格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投标行为无效。
    2、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方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低于成本价而无效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会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并请求据实结算,此时应当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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