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前男友去年认识的 他恋爱期间给我转过两笔钱一笔房租一笔纹眉的钱一共5000 分手以后他跟我要,我给他转了500后来我说恋爱期间他明确说过不需要给,我就没给他就把我删除了,现在过了半年我家楼下有人贴我欠他钱不还,说我打过胎,侮辱性语言,我找他,他不承认,他在日本找的不认识的贴的,现在我爸妈找他,他现在反咬一口说我污蔑然后要立案让我还钱,警察会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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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实际证据进行相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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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恋爱消费不可以让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消费的,因为恋爱时的消费是当事人的一种日常支出,恋爱时送的礼物是赠与,一般也不能主张让对方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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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