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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了,怎么解除

债权债务
2024-02-06 21:37:3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询问银行冻结原因,依法申请解冻。
  • 你好你这边是有借出过银行卡吗
  • 你好,什么原因被冻结的呢
  • 银行卡被公安冻结可以配合公安调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届满前可延期一次,期限届满后,银行卡自动解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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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被公安冻结处理方法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处理。
    银行卡被刑侦司法冻结,一般是因为收到了涉案资金,司法冻结一个周期一般是6个月,到期警方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续冻,续冻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制。
    处理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如果是银行卡被异地刑侦冻结,可以去银行找工作人员查询一下原因;
    2、等待自动解冻。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即为自动解除冻结;
    3、持卡人自行去公安机关证明银行卡的存款属于合法财产并要求解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银行卡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解除,具体如下:
    1、如果是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财产的,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拒不履行义务被冻结的,可以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单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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