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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这件事情发生快二年了,是在车间里由于其他一员工操作不当导致工伤右手大拇指一关节缺失,其中在医院的医药费用已报销。经过鉴定为六级伤残。他工作的工厂是我们当地一家国营单位,从96年开始进厂,每年签合同的。但是工伤归属于其公司总部襄樊那边管。我哥哥已经跑到襄樊那边好多次。好不容易这个月有个结果,确是一个我们觉得有失公平的协议。 哥哥当时没敢鉴这份协议。协议的内容非常简单:第一,我哥哥可以在其公司长期工作下去,直到退休。第二,不再有其他相关费用给到个人。(注:到目前为止单位只报销了2000元的医药费.)

其它综合
2006-03-20 16:53:4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用户,对您的咨询,律师的回复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据此,单位应给你哥支付1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可保留工作关系。厂方做法显然违法,可要求其支付。不行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谢谢您的信任。 王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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