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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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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1:17: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赠送和给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赠送是指无代价地把东西送给别人,即无偿的免费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与是指供给,供应,支给。赠送心理上更尊重对方,给与则是强调动作或者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法律分析:如果受赠人有不符合赠与合同条款的行为,馈赠可以收回;如果是经过公证的,如公益捐赠等,是不能撤回馈赠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或者是经过核实,受赠人严重危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或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在此类情况下,馈赠可以依法撤销。但是,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馈赠,是不能够收回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人强制收回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法律分析:
    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是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亦指赠给的财物等。
    2、赠与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赠予只有一方的给予 ,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只要赠予方同意即可成立实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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