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出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