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可以直接前往社区妇联、村委会妇联、居委会妇联或者街道办妇联如实反映情况,保证自身安全和权益。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