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