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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生结婚的时候有对象 一直在聊 后来说出来了 结婚的东西不退还

婚姻家庭
2024-02-13 18:31:3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的能要求返还。因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认定为彩礼,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人要求被赠与人依法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法院应当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双方未结婚时,对于一方赠与的财产,如果属于彩礼的,女方要予以返还;如果是婚前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在没有撤销赠与或者是赠与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归受赠人所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一般可以返还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且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一般可以视为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是一种法律和社会认可的关系,涉及到双方的自愿和同意。如果未成年女生在结婚前已经与他人建立了感情关系并谈论了结婚的事情,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至于结婚的东西不退还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到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协议。如果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并且该约定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不退还结婚的东西可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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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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