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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于一九五年下半同居,九七年11月12号生下一女。于2004年7月22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及补偿问题已达成如下协议;1、女儿由我抚养,他每月给我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2000元,女儿的保险费每年9900;2、他自愿补偿我人民币12万元,系我日后生活所需,至今没有付;3、浦东新区所购买的房产归我所有,代款29万由他支付,于2006年底还清;于2005年11月份他拒绝支付房款和小孩的生活费,至今没付。这份协议在04年7月22日双方签的字,但是没有公证。

婚姻家庭
2006-03-20 1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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