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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和我男朋友恋爱四年 没订婚 我对他特别好 我刚到他家时啥也没有 现在他家东西都是我这四年买的 今年他把我赶出来了 我把我买的东西拿回来算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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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8:58: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您的权力。
  •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恋爱期间的花销转账一般是不能要回的。赠与是无条件的赠送,包括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但是赠与的财物如果属于含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彩礼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对方是有权不返还的恋爱期间一方基于自愿意思送给对方的礼物,应当视为赠与,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所有权即归对方所有,不可再撤销。但如恋爱期间基于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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