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是半年前,然后报了一个机构,然后学习剪辑课程,然后过了一个月之后,我想要退费,他不给我退费,一直拖拖拖拖到了前段时间

损害赔偿
2024-03-20 09:14:5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符合法定的无效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合同除外。其次,如果属于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此时,需要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假如约定了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者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你就可以直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再次,如果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那就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法定解除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先行协商处理,协商过程中可以选择录音固定好相关证据(当场录音或者电话通话时录音均可),能不到法院就尽量不去法院,待证据收集好以后,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诉讼维权。
  • 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你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退费政策和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退费规定,你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退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退费规定,你可以与机构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你好!你的情况是一天都没上课就要求退费?对方一直没给退
  • 您好,您这边大概涉及多少金额
  • 诉讼费退费流程如下:
    (1)与承办法官联系退费的时间和见面地点;
    (2)携带退费材料前往法院;
    (3)从承办法院处领取《退费通知单》;
    (4)退费窗口审核退费材料后放款。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诉讼费退费流程:
    一、退费申请:案件当事人可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根据生效文书内容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申请诉讼费退费。
    二、退费申请人:退费申请人和收款人原则上应为案件当事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
    (二)法人名称变更的,变更后法人提供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可以申请退费。
    三、退费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退费金额、收款方姓名(或户名)、银行账号、详细的开户行名称等信息,申请退还给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退费审批
    (一)案件承办人应审查退费主体资格及退费材料的完备性,依裁判文书为依据准确计算退费金额,并在网上填制法律依据:《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简称《退费审批表》),并依次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网上签字;
    (二)案件承办人填制《支出报销单》,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亲笔签字;
    (三)案件承办人自收到案件当事人的退费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并将《支出报销单》及附件(退费审批表、诉讼费预缴单据、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诉讼费执行移送函等)交退费窗口。
    五、款项支付:退费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支出报销单》及附件后填制相关退费表格并移交财务室,财务人员从收到《支出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专网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退费申请人支付款项。
    六、案件欠交诉讼费追收:审判部门结案时应当审查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收而未收到的诉讼费用发起追收程序,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进入执行程序。
  •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向做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诉讼费退费。 退费申请业务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院的退费窗口受理和初核,经审判人员复核无误后,交法院财务部门核对并办理诉讼费退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