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退车船税需要携带报废证明、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办理。
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税200746号)第十四条规则: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掉的。
征税人可以凭有关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和完税证实,向征税地点地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请求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掉月份起至该征税年度终了时期的税款。
汽车报废,车主需要把相关资料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就可以退回车船税等。
车辆报废的注意事项: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